在以綠色低碳為主要特征的新一輪能源轉型過程中,發展包括水、風、光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成為各國政府的一致行動。筆者認為,市場化機制是促進綠電投資和消納的重要政策工具,未來,應以發現綠電的環境價值為核心目標,建立綠電市場化機制。
綠電市場規模小,價格偏低
整體來看,盡管當前綠電市場化交易規模正在快速擴大,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期望也較高,但與中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相比,其市場規模總體仍然較小、價格相對偏低。
(一)綠電缺乏頂層設計,無法有效統籌
從實踐層面看,在涉及綠電的市場化機制(如CCER、綠證等)之外,可再生能源專場交易、打捆外送交易等不涉及環境權益交易的交易機制在一些地區依然存在。如不進行有效統籌,這會導致環境權益模糊不清,甚至可能產生環境權益的重復計算。重復建設、多頭管理,不僅影響市場規模,還不利于開發更具靈活性和多樣化的綠電產品。
(二)綠色權益不清,綠電價值無法得到充分體現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和綠證機制經最新修訂后,優化了綠證核發范圍、交易方式,明確了市場主體完成責任以自身持有的綠證為主要核算方式,但仍缺乏清晰的綠電權益流轉認定和核銷機制。在電力市場中,一些電力交易品種也存在“交易了可再生能源的電量,但未交易對應的環境權益”的情況,購售電雙方以及電力交易平臺對環境權益的認定存在差異。
自愿市場中,“一女多嫁”的現象屢見不鮮。比方說,項目同時獲取國際綠證和國內補貼,補貼中已支付的大部分環境權益已屬于全社會,但其環境權益又通過國際綠證實現了再次變現;分布式綠電碳普惠項目、新設的CCER海上風電項目以及仍未全部用于抵消的舊CCER綠電項目也涉及與綠證覆蓋范圍的交叉,綠證代表的減碳效益被重復計算。
(三)消納保障機制約束力不足,綠電采購能力需加強
一是由于機制運行時間不長,初期為理順機制,設置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較為寬松,不需要通過市場交易即可完成當地的責任權重,大部分省(區、市)的政府部門無需將配額嚴格分配至市場主體進行配額交易。
二是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中缺乏對未能履約的懲戒措施,市場主體履約動力不足。
三是當前綠電的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較小,大部分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均由電網企業統一采購并分銷至市場主體,消納責任難以通過市場交易落實到綠電消費主體。
因此,在政策中明確的部分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如大工業用戶、售電公司等)沒有實際履約,也未受到考核約束。
(四)自愿采購市場產品形式單一、靈活性有限,無法滿足多元化需求
企業采購綠電的目的各有不同,有的是為了實現自身減排目標,需要實現對多地機構綠電的統一采購;有的是為了突破能耗總量控制目標,僅采購當年新增綠電;有的是為了滿足更加嚴格的產品碳足跡審查要求,需要覆蓋項目全生命周期的綠電合同;有的是希望通過采購綠電抵消部分碳排放配額。
而當前的綠電交易模式不夠靈活,在交易平臺選擇、采購地域范圍、合同時間長度、綠電技術類型等方面均有一定程度的障礙,尤其是跨省跨區交易的大部分電量仍以政府間合同的方式確定,也影響了綠電跨省跨區交易的開展。
此外,綠電交易和綠證交易過程中也存在信息不對稱、不透明的問題,場內和場外交易信息披露仍有很大進步空間,這些信息包括可再生能源項目信息、綠證掛牌數量和價格、周期性的交易規模、場內場外各類交易的平均成交價等。
(五)綠證核發、履約、認證等基礎能力仍有欠缺
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是核發綠證的機構,但綠證是否是體現綠電環境權益的唯一憑證尚待完全落地。盡管綠證交易機構將適時拓展至國家認可的其他交易平臺,但交易平臺資質要求仍不清晰。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對于綠證的有效期、履約或核銷的方式沒有明確。在綠電自愿采購交易方面,綠證追溯體系不健全、第三方認證制度缺乏、相關標準體系缺失等是中國綠證尚無法與國際重要低碳組織和相關倡議標準實現互認的主要原因。
建立綠電市場化機制的基本思路
(一)堅持“憑證統一”和“信息歸一”
綠電的環境權益無法直接在電力的物理系統中識別,因此,需要對綠電進行識別并明確綠電的環境權益,這就需要統一的環境權益憑證,并建立一套圍繞綠電環境權益的注冊登記、交易結算和追溯系統,保障綠電環境權益的產生、交易和核銷等信息的全流程管理。以綠電項目信息為基礎,構建起一套包括注冊、篩查、核發、追溯、核銷、披露的全流程信息體系(見圖2)。
此外,應進一步完善綠證信息,包括:所在地、投產年份、裝機規模、累計運行小時數、技術種類等項目信息;電量產生時間、采購方式(是否采用PPA、電證合一或用于替代補貼)、交易時間、交易平臺等交易信息;獲得經濟激勵政策信息(電價補貼、投資補貼、保量保價收購等)。
(二)高效匹配綠電供需,形成合理價格曲線
首先,要堅持以穩步改善電力供應結構為目標,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落實到用電主體,在穩步提升綠電消費占比的同時,為自愿采購建立充分反映環境價值的綠證價格。
其次,應加大開發綠電的自愿市場,擴大綠電環境效益的應用場景,為綠電環境價值實現創造更好的市場環境。
一是要鼓勵各類機構開發與綠證掛鉤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100%綠電產品、零碳產品等,充分挖掘綠電的環境價值;
二是要做好特殊綠電種類與能耗“雙控”核算、CCER、電力市場等機制的銜接,充分反映綠電的額外溢價;
三是要加強電力零售市場對用戶需求和綠電供給的銜接,鼓勵售電企業通過整合電力市場服務、綠電采購和碳市場交易為企業提供集成的能源服務和碳資產管理服務,提升分布式發電和中小電力用戶參與綠證市場的積極性。
還要加強對綠電市場的監管,規范市場運行。一是要強化市場準入,明確相關產品設計的基本原則、綠證適用基本規范,通過“黑名單”制度約束產品開發和交易行為;二是要加強各個自愿交易品種的信息披露,及時充分反映交易種類、規模、價格和市場主體類型;三是要做好各類市場信息的有效及時銜接,避免“一女多嫁”等現象。
最后,通過為綠證設置有效期、建立綠證回購和投放機制等方式,保障市場價格水平的基本穩定。
(三)加快培育基礎能力,建立和完善配套機制和標準
加快信息系統和追溯核證平臺建設。基于綠電項目管理信息和并網信息,加快完善綠電項目臺賬信息;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交易平臺和交易產品準入和監管系統;基于項目、交易平臺和市場主體信息,建立并完善項目發電量合規篩查和追溯機制,避免雙重計算,為開展第三方認證業務提供數據服務。建立第三方認證制度,結合各類交易品種的開發,培育認證服務業,提高認證能力和認證質量。基于國家綠電市場化機制設計,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和激勵生產低碳化的綠電交易和采購的標準體系,加強認證監管和國際標準互認。修訂相關法律,保障綠證對環境效益主張的合法性。
進一步完善綠電市場化機制的建議
(一)做好與碳市場的銜接
電力行業的碳排放是中國碳市場的主要控排對象。短期來看,由于初始配額分配是免費的,碳市場主要體現化石能源發電內部的效率差異,因此,綠電市場的作用仍無法替代,需進一步統籌好二者關系,做好各個環節相關信息的對接。在碳排放權交易中,需重點處理好電力間接排放的計算問題。應及時調整電網排放因子的計算方法,根據綠證核發和銷售情況及時調整、更新各級電網的平均排放因子,避免綠電的減排效益被雙重計算。
在CCER市場中,需重點處理好綠證與CCER的轉化關系。相較于綠電市場,CCER(或其他減排信用機制)對減排額外性的要求更高。因此,應建立符合CCER標準的額外性篩查標準,劃定可轉化為CCER的綠證屬性范圍,重點支持先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控排企業可持具備轉化條件的綠證在CCER的管理機構進行登記,CCER的管理機構在與綠證管理機構完成相應綠證的核銷后再將對應的減排量賦予控排企業。
(二)做好與電力市場的銜接
可再生能源尤其是新增的可再生能源參與電力市場的節奏將逐漸加快,可再生能源項目年發電小時數的個體差異性和不確定性將進一步增強。加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波動性和不確定性,以及與電力負荷在空間和時間匹配上的不平衡,其平均的度電價格水平或將顯著低于其他電源類型。新增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收益結構將隨著電力市場和綠電市場的發展出現一定調整。因此,綠電市場化機制的建設要做好與電力市場的銜接,推動電力行業平穩地向綠色低碳轉型。
首先,要做好計劃與市場的銜接。建議優先采購對市場化綠電溢價價值需求較低的項目,并免費或以較低價格獲得相應的綠證。對于暫時未進入電力市場、由電網企業統購統銷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則以市場化溢價價值正序的方式,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要求采購綠證,對未獲得過其他形式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根據當地綠證近三個月或半年的平均價格購買綠證,產生的資金和獲取的綠證對全部電力市場用戶進行平均分攤。
其次,要做好兩個市場在價值分配、數據信息上的銜接。
最后,要進一步鼓勵以PPA的方式采購綠電。一是建立更加有效全面的電力市場履約機制和發用電主體的信用評價體系,為發用電企業簽署較長年份PPA提供信心和信用支撐;二是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體系建設,完善產品結構、提高靈活性,推動電力市場發現價格,為PPA提供價格標桿;三是基于省(區、市)間電力計劃、新能源基地配套產業等探索具有經濟屬性的長期購電協議試點,為PPA提供模式參考;四是結合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與負荷分布不平衡的特點,探索嘗試電證分離的虛擬PPA模式。
作者韓雪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員,高世楫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本文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項項目“面向碳中和的國家氣候治理體系變革與創新研究”(72140007)的階段性成果,本文首發于《中國發展觀察》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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