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浙江松陽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松陽縣既有建筑屋頂加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辦理流程的通知印發,通知對既有建筑屋頂加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適用范圍、審查和驗收流程以及規范要求做出詳細規定。
具體內容包括:
1、適用范圍:適用于松陽縣縣域范圍內合法住宅、企業、國有資產建筑物等屋頂及部分建筑露臺安裝光伏發電系統,并說明補充5類不得安裝或不宜安裝及減少安裝的情形。
2、審查和驗收流程:建筑產權人或光伏項目業主提出申請,填寫《松陽縣建筑物屋頂太陽能光伏安裝申請表》并附相關申請資料,按照所屬區塊報屬地鄉鎮街道或縣經開區管委會牽頭組織審查,國有資產屋頂建設光伏項目報縣財政局國資辦組織審查。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新增執法局、國網松陽縣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或其下屬派出機構參與審查。符合條件的,各審查單位在申請表中簽署審查意見,方可組織實施。建設完成后,項目業主自主驗收,審查單位參與驗收,驗收工作按照《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第八項項目驗收導則相關要求執行。
3、規范要求:
1、項目設計施工符合《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浙江既有民用建筑加裝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導則》和通知相關要求,并與周邊建筑物、景觀相協調。
2、項目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國家省市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3、光伏項目建設安裝的安全性和美觀性相關要求。
原文如下:
松陽縣發展和改革局松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松陽縣住房和城鄉建
設局松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松陽縣既有建筑屋頂加裝太陽能光
伏發電系統辦理流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屬各單位:
為規范我縣既有建筑物屋頂加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的建設,保障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確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與建筑、環境相協調,根據《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浙能源〔2021〕17號)、《浙江既有民用建筑加裝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導則》(建設發〔2016〕292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21〕25號)、《松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陽縣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松政發〔2022〕17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松陽縣實際,制定本通知。
一、適用范圍
(一)適用于松陽縣縣域范圍內合法住宅、企業、國有資產建筑物等屋頂及部分建筑露臺安裝光伏發電系統。
(二)未經審批建設和未按審批內容建設的建筑屋頂搭建加層、不符合要求的陽光房、隔熱防漏設施、地面搭建的彩鋼棚等不得審批光伏項目。
(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傳統村落規劃范圍、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及其控制區、已掛牌的歷史建筑不得審批光伏項目。
(四)嚴格控制縣城一類規劃區范圍、松陰溪兩岸、建制鎮主要道路兩旁、A級旅游景區范圍線內、政府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紅線等區域或范圍安裝屋頂光伏項目。
(五)不宜安裝或應減少安裝面積
1.《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規定的屋頂不宜安裝或者應減少安裝面積的6種情況:
(1)使用壽命已經超過25年且存在結構、消防、電氣等安全風險的老舊小區建筑;
(2)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結構、屋面平臺)已經年久失修,存在結構等安全風險的建筑;
(3)五年內規劃拆遷或已廢棄的建筑;
(4)屋面整體朝陰或周邊有大面積遮光影響的建筑;
(5)屋面或周邊存在大量粉塵、熱量和腐蝕氣體影響的建筑;
(6)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建筑;
2.近三年實施城市更新區域不宜安裝;
3.其他不宜安裝或者應減少安裝的情形。
二、審查和驗收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由住宅、企業、國有資產等建筑物產權人(或實施光伏建設的項目業主)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同時附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設計圖紙、建筑物現狀彩色照片、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光伏安裝太陽能協議,商品房須征得所在單元所有業主的同意。
鄉鎮(街道)轄區范圍內的住宅和企業(工業園區、國有資產建筑物等除外)申請安裝屋頂光伏發電系統,報當地鄉鎮(街道)辦理審查手續;工業園區內的企業安裝屋頂光伏發電系統,報縣經開區管委會辦理審查手續;國有資產建筑物安裝屋頂光伏發電系統,報縣財政局國資辦辦理審查手續。
(二)審查流程
鄉鎮(街道)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所、鄉鎮(街道)村鎮建設服務中心、轄區綜合行政執法中隊、轄區供電所進行實地踏勘和聯合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松陽縣建筑物屋頂太陽能光伏安裝申請表》(附件1)簽署審查意見,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工業園區內的企業安裝屋頂光伏發電系統,由縣經開區管委會牽頭組織審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國網松陽縣供電公司等單位參與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松陽縣建筑物屋頂太陽能光伏安裝申請表》(工業園區)(附件2)簽署審查意見,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國有資產建筑物安裝屋頂光伏發電系統,由縣國資辦牽頭組織審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國網松陽縣供電公司、房屋使用單位及其他相關涉及的部門等參與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松陽縣建筑物屋頂太陽能光伏安裝申請表》(國有資產建筑物)(附件3)簽署審查意見,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三)驗收流程
屋頂光伏安裝完成后,由項目業主自行組織驗收,驗收組成員由審查單位組成,驗收工作按照《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第八項項目驗收導則相關要求執行。
三、規范要求
(一)建設要求
1.屋頂光伏項目建設需符合相關規劃,設計施工符合《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浙江既有民用建筑加裝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導則》和本通知相關要求,并與周邊建筑物、景觀相協調。
2.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應充分考慮消防、結構安全、綜合管線、維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術要求,不得與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相違背。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單位應參照DB33/T2004對既有建筑物的已使用壽命、屋頂類型、結構設計、結構材料和結構耐久性、安裝部位的構造及強度等進行檢查和鑒定。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單位應對建筑結構進行荷載分析和復核,充分考慮增加的光伏荷載以及風、雪、活及地震等荷載因素,并據此全面評估房屋結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嚴禁以發展太陽能光伏產業為由,在樓頂和平臺違法搭建采光房、鋼棚等違法建筑。
(二)項目設計要求
1.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在建筑屋頂的,需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頂層屋頂為坡屋面的,需結合建筑坡屋頂實施光伏發電項目,光伏板需與建筑屋面平行且有機結合,不得單獨設置。
(2)建筑頂層屋頂為平屋面的,不得因屋頂光伏項目建設擅自抬高建筑頂層平屋面四周圍護(女兒墻)高度。建筑頂層平屋面無四周圍護(女兒墻等)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側零起坡建設,最高點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側檐口不得小于1.5米;建筑頂層平屋面有實體女兒墻,且高度小于1米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側零起坡建設,最高點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側檐口不得小于1.5米;建筑頂層平屋面有通透圍護(羅馬柱等)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側零起坡建設,最高點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側檐口不得小于1.5米;建筑頂層平屋面有實體圍護(女兒墻等),且高度大于等于1米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側零起坡建設,最高點不得大于女兒墻高度。
(3)在縣城一類二類規劃區范圍以外,允許在建筑露臺(非建筑頂層屋面)設置光伏發電項目,光伏板設置高度不得高于頂層屋面樓板下口。建筑露臺(非建筑頂層屋面)為非南側露臺,建設光伏項目的需滿足北側建筑日照相關要求。建筑露臺(非建筑頂層屋面)要求單獨設置光伏發電板,不得與建筑頂層光伏板相連接。
(4)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在建筑露臺上的,光伏板下四周不得圍護。
(三)其他要求
1.安全要求
(1)光伏發電系統的支架及其支撐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及抗腐蝕能力,并與主體結構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在人員有可能接觸或接近光伏發電系統的顯要位置,應設置防觸電警示標識。
(2)符合光伏發電系統建設安裝和運維管理的相關安全規范。
2.美觀要求
(1)光伏組件應按集中優先、整齊對稱、色調和諧、美觀統一的原則進行布置;
(2)應根據建筑屋面現狀與安裝光伏組件的數量進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設計:施工圖上組件排布應體現尺寸,同時體現組件與建筑邊沿的距離,保證建筑主體美觀。
(3)嚴禁其他本文件未提及但影響光伏發電系統美觀性的相關情形。
本文件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松陽縣建筑物屋頂太陽能光伏安裝申請表》
2.《松陽縣建筑物屋頂太陽能光伏安裝申請表》(工業園區)
3.《松陽縣建筑物屋頂太陽能光伏安裝申請表》(國有資產建筑物)
4.松陽縣城規劃區和古市建成區范圍
5.松陽縣既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國家傳統村落、A級景區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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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松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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