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自然資源部發布《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簡稱《指標》)等3項行業標準報批稿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其中,《指標》適用范圍是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地面集中式光伏發電工程項目。
《指標》總體框架共分十章、兩個規范性附錄。主體框架內容包括:第一章范圍;第二章規范性引用文件;第三章術語和定義;第四章用地原則;第五章總體要求;第六章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第七章光伏方陣用地指標;第八章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標;第九章集電線路用地指標;第十章場內道路用地指標。兩個規范性附錄分別為附錄A(規范性)10MW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附錄B(規范性)光伏方陣用地指標。
根據《指標》,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按Ⅰ類地形區、Ⅱ類地形區、Ⅲ類地形區分別計算。
a)Ⅰ類地形區是指地形無明顯起伏,地面自然坡度不大于3°的平原地區。
b)Ⅱ類地形區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3°且不大于20°,相對高差在200m以內的微丘地區。
c)Ⅲ類地形區是指地形起伏較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相對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嶺地區。
各類地形區的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處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形區時,應根據不同地形區分別計算用地規模,再累計得出總用地面積。項目用地總面積應符合各地形區用地總體指標之和的規定。 (來源:自然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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