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獲悉:12月29日,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關于規范海上光伏項目用海的通知,為推進海上光伏產業有序發展,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能,規范海上光伏項目用海,在借鑒其他省份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河北省實際,研究起草了《關于規范海上光伏項目用海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圍界定。海上光伏主要分為樁基式和漂浮式兩種,目前主流是樁基固定安裝光伏板形式。《通知》規定,對于同一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項目的光伏方陣,原則上整體確權為透水構筑物用海,以光伏方陣垂直投影外緣線外擴10米距離為界;其他如水下電纜、檢修通道等配套設施按照《海籍調查規范》確定用海方式和范圍。漂浮式海上光伏項目,參照辦理。
二是引導海上光伏項目合理布局。海上光伏項目應符合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海岸帶規劃,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軍事設施保護區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內建設。同一海上光伏項目,應集中緊湊布局,統籌設置和預留光伏電纜登陸通道及集中登陸點,減少占用海域。
三是用海審批要求。同一項目使用的海域,應當依據項目總體設計方案整體一次性提出海域使用申請,不得分散報批。審批權限根據項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涉及立體分層設權的光伏項目,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四是海域有償使用。海上光伏項目按照現行征收標準計征海域使用金,實施立體分層確權的光伏項目和其他類型項目,按“一物一權、一證一繳”分別計征。
五是嚴格監督管理。防止化整為零、分散審批及未批先建。海上光伏使用期滿應及時拆除光伏方陣、水下電纜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光伏項目用海主體嚴格落實用海管理要求及生態用海責任。
通知明確:海上光伏項目應符合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海岸帶規劃,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軍事設施保護區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內建設。同一海上光伏項目,應集中緊湊布局,統籌設置和預留光伏電纜登陸通道及集中登陸點,減少占用海域。
海域使用權有效期滿不再使用的,海上光伏項目海域使用權人應按規定及時拆除光伏方陣、水下電纜等構筑物和有關用海設施,恢復海域原狀。
全文如下: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關于規范海上光伏項目用海的通知
唐山市、秦皇島市、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秦皇島市、滄州市海洋和漁業局:
為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依法有序促進海上光伏產業發展,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規范海上光伏項目用海通知如下:
一、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圍界定
海上光伏項目主要包括:光伏方陣以及附屬水上平臺、水下電纜、電纜橋架、檢修通道等配套設施。對于同一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項目的光伏方陣,原則上整體確權為透水構筑物用海,以光伏方陣垂直投影外緣線外擴10米距離為界,確定用海范圍。
對于單個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項目有多個場址,或同一場址在布置光伏方陣時因避讓航道、錨地、潮汐通道以及其他項目用海等情況,導致光伏方陣確需分片布置的,可按片劃定宗海單元,各宗海單元均以本片光伏方陣垂直投影外緣線外擴10米距離為界,與海上風電場、鹽田等已開發建設區域進行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光伏項目用海,可以每個方陣為宗海單元,以光伏方陣垂直投影的外緣線為界,確定光伏方陣用海范圍。
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項目其他配套設施的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圍,依據《海域使用分類》和《海籍調查規范》進行界定。漂浮式海上光伏項目,按照節約集約、避免爭議、方便管理的原則,參照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項目,合理界定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圍。
二、引導海上光伏項目合理布局
海上光伏項目應符合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海岸帶及近岸海域空間規劃,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軍事設施保護區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內建設。認真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8號)有關要求,穩妥推進“漁光互補”、“鹽光互補”、“風光漁互補”等立體分層設權管理,開展綜合開發、立體使用,最大程度節約集約利用海域資源。探索海上光伏項目深水遠岸布局,減少對海域和濱海濕地自然屬性的影響。同一海上光伏項目,應集中布局,統籌設置和預留光伏電纜登陸通道及集中登陸點,引導海上光伏項目科學合理布局。
三、用海審批要求
同一項目使用的海域,應當依據項目總體設計方案整體一次性提出海域使用申請,不得分散報批。審批權限根據項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
涉及立體分層設權的光伏項目,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對于未設定海域使用權的海域,海上光伏項目和養殖、鹽業項目進行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各類型用海項目應進行統一設計、整體論證,一次報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項目主體不同時,需協商一致。對于已設定養殖、鹽業等海域使用權的海域,新申請光伏項目用海單位應征得原海域使用權人同意后,按程序依法辦理用海手續。在光伏項目的建設、運營過程中,應維護原海域使用權人合法權益,避免產生權屬糾紛。
四、海域有償使用
按《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冀財規〔2019〕9號)確定的標準計征海域使用金,但涉及轉讓和抵押海域使用權時,應繳清海域使用金。
實施立體分層設權的海上光伏項目和其他類型項目,應按實際用海類型、方式、面積、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標準,分別計征海域使用金。
五、嚴格監督管理
沿海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依規管理,同一海上光伏項目,不得化整為零、分散審批。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建設海上光伏項目或未經批準建設入場道路、施工圍堰、非透水樁基等用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海域使用權有效期滿不再使用的,海上光伏項目海域使用權人應按規定及時拆除光伏方陣、水下電纜等構筑物和有關用海設施,恢復海域原狀。
切實加強海上光伏項目用海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用海主體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跟蹤監測的監督檢查,督促用海主體嚴格落實生態建設方案和生態用海責任。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12月28日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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