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對一批水污染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集中發布。
案例一
重慶化工碼頭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重慶化工碼頭有限公司將綜合碼頭沖洗場地的黑色廢水通過雨水排水口直排長江。經取樣檢測,采樣點化學需氧量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長壽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該公司作出32.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按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調查處理】
2023年12月21日,重慶市長壽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生態環境部西南督察局移交的廢水直排長江線索,當日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調查發現,重慶化工碼頭有限公司將2號泊位綜合碼頭沖洗場地的黑色廢水通過非法定排放口的雨水排水口直排長江。經取樣監測,綜合作業平臺下方B4采樣點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3mg/L,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規定的化學需氧量Ⅱ類標準值15mg/L,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第二項和《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有關規定,重慶市長壽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該公司作出32.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按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案件啟示】
本案中企業違反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心存僥幸,通過非法定排口采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對于此類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絕不姑息,予以懲戒。
案例二
六安市智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六安市智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廢水處理池排口監測項目懸浮物、pH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規定排放濃度,構成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巴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該公司處罰款29.25萬元。
【調查處理】
2023年12月22日,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組會同巴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雙河巡查時發現河流含大量泥沙,通過無人機排查發現其污染源為渝萬高鐵長嶺崗隧道項目,其后執法人員對由六安市智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建的渝萬高鐵長嶺崗隧道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同時委托重慶市巴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其外排施工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廢水處理池排口監測項目懸浮物排放濃度為345mg/L,pH值為11.90,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一級標準3.93倍和2.90個pH值單位(呈堿性),構成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有關規定,重慶市巴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9.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強化科技手段運用,積極推廣無人機巡查執法,及時發現違法問題線索,提高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現率和處置率,有利于實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同時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加強執法和監測的部門聯動,執法、監測同步進行,有利于固定違法證據,打擊違法行為。
案例三
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接群眾舉報,位于重慶市開州區竹溪鎮團鳳村的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排排放。經監測,外排廢水pH、懸浮物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的一級排放標準限值濃度,構成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開州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該公司處罰款27.1萬元。
【查處情況】
2024年1月11日、接群眾舉報,位于重慶市開州區竹溪鎮團鳳村的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將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排排放。重慶市開州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到達施工現場進行調查核實。經查,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西渝高鐵某隧道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廢水通過污水處理站調節池排向污泥干化池的管道直接排入至竹溪鎮團鳳村小溪,最終匯入漢豐湖。經重慶市開州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外排廢水進行了現場采樣并檢測,其外排廢水中pH為10.6,懸浮物1.411x10[gf]b3[/gf]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的一級排放標準限值濃度,構成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和《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有關規定,重慶市開州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責令其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廢水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確保廢水穩定達標排放,重慶市開州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7.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本案是一起通過群眾舉報,執法人員迅速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該案的查處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充分發揮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的工作原則,將“依靠群眾”作為精準發現和查找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要信息來源,讓人民群眾充當“千里眼”,成為生態環境保護的“同盟軍”,有利于彌補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盲區,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水平。
案例四
重慶市忠縣楊天法生豬養殖場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重慶市忠縣楊天法生豬養殖場的干糞堆碼池背后雨水溝內有養殖廢水溢流至外環境,構成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忠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養殖公司處0.2萬元罰款。
【查處情況】
2023年10月22日忠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聯合新生街道辦事處、縣畜牧產業發展中心新生街道鎮站對位于新生街道香水社區進行排查,發現忠縣楊天法生豬養殖場的干糞堆碼池背后雨水溝內有養殖廢水溢流至外環境。忠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對溢流廢水進行了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溢流廢水化學需氧量900mg/L、氨氮130mg/L、總磷6.40mg/L,參考《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中標準限值,化學需氧量和氨氮超標。經調查,該養殖場設計存欄量為500頭生豬,實際存欄150頭,根據忠縣農業農村委《關于協查新生街道養殖場養殖規模的復函》判定該養殖場為養殖專業戶。
該養殖專業戶違反了《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養殖專業戶應當根據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防止污染水體”的規定,依據《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一條,忠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養殖場作出罰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本案中忠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嚴格執行《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關于畜禽養殖規模認定標準,根據縣農業農村委函復認定該生豬養殖公司養殖規模為養殖專業戶再進行相應處罰,體現了執法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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